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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小巨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用3-5年培育100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节选自“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3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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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小巨人”企业评定方法和发展路线
我部积极推动各地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全国已有26个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出台培育认定办法,累计认定企业2万多家;29个地方建立企业动态库,入库培育企业6万多家,其中26个地方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初步形成了各级共同推进“专精特新”企业的协同工作体系。2019年,我部遴选公告第一批248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中,制造业企业占95.16%,“四基”领域企业占96.37%,引导企业长期专注细分市场,发挥“补短板”作用,提升核心竞争力。今年7月,我部进一步完善小巨人企业培育条件,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0〕159号),支持各省组织推荐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总量扩大到2000家,其中湖南省的推荐名额数量由第一批8个增至70个。
下一步,我部将围绕提升产业基础能力、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和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相结合、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以企业和企业家为主体,以环境和服务为保障,以创新和人才为引领,以数字化和信息化为支撑,分层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体,分类促进做大、做精、做强,用3-5年时间培育10000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并推动“小巨人”企业加快向单项冠军、领航企业发展。同时,根据企业所处领域及自身发展阶段,引导企业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宜大则大、宜精则精、宜强则强。对于深耕传统产业和细分市场的企业,推动其发扬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精神,潜心“强基础”,打造一批“单打冠军”“配套专家”;对于处于优势产业和优势环节的“小巨人”企业,推动其紧盯产业前沿技术,不断巩固扩大技术和产品优势;对于从事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的企业,加快推进规模扩张和布局,迅速攀登行业制高点,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树立示范标杆,为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明确支持“小巨人”企业政策措施
我部着力加强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动态库,为企业入库培育、资源对接奠定基础。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专精特新”专题培训,已联合河北、江苏等7地培训学员230多人。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征集筛选出223家服务商的254项服务产品及活动,发布两期《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服务产品及活动推荐目录》,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率先通过数字化赋能成为标杆中小企业。印发《关于做好优质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的通知》,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中小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推动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项服务,中国银行广东、湖南、四川省分行分别与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方案。编制印发《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明确提出“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累计安排500个重点突破项目,中小企业占比70%以上。
下一步,我部将研究出台进一步深入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用,统筹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强化整体部署、协同推进和督促指导,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结合经济形势及税制改革等因素,研究完善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扶持政策。推动各地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鼓励在资金、政策、环境等方面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金融产品,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力度。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附件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十一)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5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2021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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